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
执 行 裁 定 书
(2015)龙执字第34号
申请执行人姜海晨,男,汉族,无职业。
被执行人吴国宝,男,汉族,无职业。
申请执行人姜海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(2013)龙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。
在执行过程中,执行标的26700元,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给付10500元,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,本案执行结案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第(1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(2013)龙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 杨德龙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书记员 闫景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