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
执 行 裁 定 书
(2015)龙执字第15号
申请执行人张义永,男,汉族,工人。
被执行人汪庆建,男,汉族,工人。
被执行人苏永超,男,汉族,工人。
申请执行人张义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(2014)龙卧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。
在执行过程中,执行标的54954元,因被执行人的工资被其他案件冻结,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经申请执行人同意,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(2014)龙卧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二、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,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李晓舟
审 判 员 杨德龙
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
书 记 员 闫景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