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
执 行 裁 定 书
(2015)龙执字第486号
申请执行人张阳,男,汉族,个体户。
被执行人刘娇娇,女,汉族,无职业。
申请执行人张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(2015)龙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。
在执行过程中,执行标的3632元,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,本案执行结案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第(1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(2015)龙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 杨德龙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
书记员 闫景峰